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12-28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21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省发改委作为评标专家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省招标投标协会受省发改委委托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评标专家的材料接收审核、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信用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的运行维护,为评标专家库提供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协助开展评标专家入库申请审核、考核和培训工作,负责将本部门作出的有关评标专家的奖惩信息及时告知省发改委。

第四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经省发改委同意作为抽取终端单位,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自觉接受省发改委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查。

第五条 各设区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地区专家申请入库的初步审查,并配合开展专家入库培训、继续教育、日常考评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央在闽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前款工作。

第二章 专家评聘

第六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入选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指取得中级职称满五年且取得该领域的一级国家执业资格;“诚信守纪,公道正派”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体条件”指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且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国内外特殊专业人员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知名专家申请入库的,年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家本人承诺接到应急评标通知后,能在三十分钟内到达评标地点进行评标的,可以作为应急评标专家,为评标专家补抽提供应急服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聘任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应在每年5月、11月上旬期间内提交书面入库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填写申报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个人申请的由本人签名,单位推荐的由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执业证书提交所在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其负责核实原件并征求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单位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对于通过初步审查的,签章后送省招标投标协会汇总;

(四)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聘请基础工作后,拟订初步通过审查的评标专家名单,经征求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核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拟入库专家参加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知识、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等内容的入库培训;

(六)省发改委组织对参加培训的拟入库专家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计算机操作能力考试,考试合格的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予以公告名单,并将申请材料存档备查,纳入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可根据需要,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下载电子聘书。

评标专家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变更,其中涉及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变更,应按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程序执行。涉及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修改的,由其本人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自行修改。

第九条 在职国家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均不得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不得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工作。

第十条 已入库的评标专家不再具备《办法》第四条、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省发改委应当终止其评标资格。

曾被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而被终止评标资格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但未被禁止重新申请的申请人,从取消资格或被除名之日不满五年的,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十一条 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负责接收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的具体部门、联系方式和接收时间安排,同时报省发改委汇总一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应根据省发改委意见、专家考评、继续教育等情况,对评标专家资格、评标专业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入库专家,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3年至少组织1次继续教育并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验证。对未进行证书验证的专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入库培训、继续教育大纲全省统一,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组织编写。有条件的地方,入库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三条 省发改委按照资源整合、适当集中、方便抽取的原则部署抽取终端。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等单位具备《办法》第十七条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的保密规定。

抽取终端负责抽取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报省招标投标协会存档抽取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招标投标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抽取终端抽取。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抽取评标专家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设有抽取终端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抽取服务。

第十五条 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所抽取专业类别库内专家数量情况,合理设置抽取地域。鼓励跨区域选择使用专家资源,推广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因健康原因、擅离职守或回避事由不能继续评标的情形的,在评标委员会专业组成不受影响的情况下,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但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 项目重新评标时,原评标专家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原评标专家履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履约能力审查职责或者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招标人处理异议,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仅限于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从评标专家抽取开始至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评标专家名单属于保密内容;

(二)抽取过程中,抽取终端专门工作人员仅允许使用系统备案的电话与专家会话,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不得透露招标项目相关信息;

(三)抽取结束前,未经许可,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抽取室;

(四)不得向任何人员透露评标专家名单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不得私下接触评标专家。

第十九条 抽取终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评标专家收集手机号码、通讯地址、专业特长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评标过程中,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和保障评标活动进行的工作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一概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第二十一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应当对抽取专家情况、评标情况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监控过程和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密,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根据抽取终端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评标。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向抽取终端请假。对确定出席,但迟到30分钟以上且未与抽取终端联系的评标专家,招标人可以补抽评标专家。

第二十三条 省发改委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记录公示制度,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公示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申请人申请材料中如有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的,属无效申请,由有关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在二年内再次申报,并可以建议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由有关部门决定暂停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待前述程序完结,由原作出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结果,决定恢复其参与评标活动或限制直至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依法终止其评标活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不良记录:

(一)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并因此对评标工作造成影响的;

(二)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

(三)无正当理由迟到超过30分钟的;

(四)未按规定存放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和手提包等随身物品的;

(五)索要明显超过当地规定的劳务报酬的,或因劳务报酬纠纷怠于履行评标义务,扰乱评标秩序的。

在一个年度内被记录三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发改委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省评标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履行本地区专家的组织申报、初步审查以及配合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和日常考评等工作职责的,由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推行专家异地远程评标工作不予支持和配合的,由省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第三十一条 抽取终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抽取终端设置:

(一)由于机构、场所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设置抽取终端条件的仍继续办理抽取事宜的;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抽取申请予以拒绝的;

(三)对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

(四)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抽取费用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抽取程序办理抽取事宜、泄漏相关信息或收集评标专家个人信息的;

(六)对在本场所内评标的评标专家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不予以记录,或未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

(七)由未经培训且备案的人员负责抽取操作事宜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将情况汇总送省招标投标协会,并报省发改委予以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线服务平台公告,同时暂停受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招投标协会

 

【收藏】 【打印】
关于网站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温馨提示:为了让您能更好的体验,请使用IE8浏览器(IE更高版本要设置兼容模式);若您用的是360、搜狗等多内核的浏览器请切换到IE兼容模式后访问。